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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农村,“农业社会化服务”真的大有发展前途!

    信息发布者:东孟村
    2019-10-14 19:43:43    来源:农业农村部   转载
    未来农村,“农业社会化服务”真的大有发展前途!

    国家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着力培育发展各类服务组织。

    近年来各部门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大力扶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8月21日农业农村部又发文,

    进一步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 

    看来,

    农业社会化服务真的大有发展前途!

    接着,

    我们来看看具体都说了些啥!

    一、积极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保险、市场营销、人才培养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对包括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内的各类主体进行扶持的政策措施,引导其健康发展。
    农业农村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原则,积极培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各类专业服务公司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总结和推广一批包括生产托管在内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典型模式,推动服务模式创新,用典型服务模式引领社会化服务发展。
    二、大力推广农业生产托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

     

    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2017年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积极支持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作用,通过组织和经营模式创新,组织小农户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统一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统一接受耕种防收等农业生产性服务。同时,支持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流转+托管”等方式,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性服务。
    在2017—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专项中共安排资金110亿元,用于支持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此外,关于“以村为单位把土地集中起来”整村流转农民承包地,2019年6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审慎稳妥规范土地流转,不能盲目推进。
    农村承包地进行整村流转,涉及的主体多、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是否整村流转土地,必须尊重农民意愿,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要切实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和集中的度,防止片面地将土地过度集中到少数人手中。
    三、加快培育规范化服务市场

     

    为推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护小农户利益,培育规范化服务市场,以推进服务标准建设为基础,加快推进标准服务合同、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等行业标准体系建设。
    加强服务标准建设,鼓励有关部门、单位和服务组织、行业协会、标准协会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加强服务组织动态监测,支持地方探索建立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推动服务组织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加强服务价格指导,坚持服务价格由市场确定原则,同时加强价格引导和监督。
    加强服务合同监管,加快制定标准格式合同,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保障农户利益。
    四、持续给予税费优惠、信贷支持

     

    税费优惠
    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外,近年来国家持续推进减税降费工作,如,近一年来我国持续下调增值税税率,农产品税率从13%大幅下调至9%,农业深加工产品税率由17%下调至13%。
    今年1月,国家出台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大幅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还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征一批不合时宜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十八大以来,中央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由106项减少至31项,政府性基金由30项减少至21项。各省(区、市)也对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收费项目已减少至平均每省10项左右。
    采用“互联网+农业”等方式进行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的主体,以及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涉农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农业信贷
    2015年,财政部会同我部和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将农担公司的服务对象聚焦于包括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内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为他们提供精准的金融服务。
    2017年,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明确提出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属于信贷担保支持的服务范围。

    来源:农业农村版权归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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